問題一:誰受《勞動合同法》的規范和保護?
大學畢業生有各種各樣的求職愿望,有的希望進入公務員隊伍,有的希望進入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,也有的想進入企業或者自己創業。
在這種情況下,大學畢業生在學習和掌握《勞動合同法》時,首先要了解《勞動合同法》的適用范圍。
問題二: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,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哪些情況?
在求職過程中,不少大學生都曾遇到過這種情況,一些用人單位故意隱瞞真實的工作信息,或者將工作條件和勞動報酬說得天花亂墜,到實際工作時完全不是這么回事,這往往使畢業生大失所望,給其職業生涯帶來負面影響。
問題三:勞動者可否拒絕作答與勞動合同無關的個人情況?
為了尊重公民的基本權利,保護勞動者的隱私權,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八條明確規定:“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,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,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。”換句話說,不屬于“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”,用人單位都無權過問,勞動者也有權拒絕作答。
問題四:用人單位能否要求求職者提供擔?;蛳蚱涫杖∝斘?
少數用人單位為謀取錢財,采用招聘途徑,通過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、培訓費、押金或服裝費等,獲取不當得利。一些畢業生求職時會遇到這種情況,參加面試時,公司告知要參加培訓,考試合格后方能錄用,培訓費自付。但當培訓結束后,用人單位會以條件不符、考試不合格等原因而不予錄用?;蛘哂萌藛挝环Q會給予畢業生職位,但須繳納抵押金。大學畢業生急于得到工作,輕易地交出錢財。而當勞動者提出辭職時,用人單位卻拒絕退還抵押金。
問題五:建立勞動關系,應當注意哪些問題?
鑒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較為普遍,勞動者的權益極易受到侵害,《勞動合同法》加強調,“建立勞動關系,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”。大學畢業生求職要特別注意這一環節。與《勞動法》相比,《勞動合同法》強調了用人單位在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方面的義務,并將這些義務具體化。
勞動合同文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。如果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條款,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,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;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問題六:求職者在試用期內,享有哪些權益?
試用期是一個敏感的階段,應聘的畢業生雖已踏進用人單位,但在成為正式員工前總惴惴不安,生怕失去眼前的工作,所以對用人單位總是百依百順答應一切要求。一些用人單位也摸透了畢業生的這種心理,借機牟取非法利益。
問題七: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,才可以約定違約金?
用人單位利用其優勢地位,常常預先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高額違約金,限制勞動者在職業上的自由流動,也侵害了勞動者的擇業自主權,并由此引發大量勞動爭議。《勞動合同法》對違約金條款給予了嚴格的限制,明確規定只有兩類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。
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,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,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,約定服務期。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,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。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。
二是對負有保守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義務的管理人員、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,用人單位可以與之約定競業限制,如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,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。
除這兩類勞動者外,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。這也是《勞動合同法》的一大亮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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